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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鹏翱,曹竟航

规定,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在向本次研讨会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认为
规定,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在向本次研讨会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认为(发言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徐强胜,常鹏翱,于飞,韩强,刘承韪,刘文杰)
(发言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徐强胜,常鹏翱,于飞,韩强,刘承韪,刘文杰)北京大学法学院
北京大学法学院姓氏笔画为序:车浩,朴文丹,刘燕,杨晓雷,陈瑞华,金锦萍,郭雳,常鹏翱
姓氏笔画为序:车浩,朴文丹,刘燕,杨晓雷,陈瑞华,金锦萍,郭雳,常鹏翱徐涤宇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民商辛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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